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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办法背景与意义?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海南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其能够高效、透明地支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以期为我省少数民族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从而促进海南省的民族团结与繁荣。

二、资金定义与支持重点?

答: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新时代我省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设立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推广民族传统文化

用于举办海南黎族苗族传统节日“三月三”等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出。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推广和传承,包括民族语言、文字、历史、文化、艺术、体育、医药等领域的宣传推广、传承与保护项目。

(二)奖励少数民族学生

用于奖励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奖励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族〔2022〕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活动  

用于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宣传等活动,支持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开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活动,支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和教育基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支持构筑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环境和社区结构的项目,支持促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活动。

(四)推进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

用于支持制定民族地区区域共同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实施纲要,支持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智库建设以及各项基础性、专项性课题研究。支持民族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和活化利用、民族特色村寨宣传推介和旅游产品路线研究设计等。支持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保护以及创新融合发展。 

三、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民委共同管理。省民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筛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分配下达和监督工作。在资金分配方面,将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运作和高效使用。

四、如何监督与绩效管理?

答:为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办法》强化了监督与绩效管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民族事务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将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同时,《办法》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追回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等。此外,《办法》还强调了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其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实施时间与有效期?

答:《办法》自2024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日前,国家民委印发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遵循聚焦主线、严格标准、正面引导、注重实效、面向基层、突出示范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等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激发活力、巩固提升、能进能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突出“铸牢”主线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近年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内涵不断深化、广度不断拓展、亮点不断涌现,在全国范围内培育选树了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成为示范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表率和标杆。新出台的《办法》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紧密结合当前创建工作的形势任务,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基层工作经验,在2020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和2021年《关于建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退出机制的通知》的基础上,保留了切实管用的部分条款,又进行大幅修订完善,增加了创建、管理和监督等章节及条款。《办法》共32条,包括总则、创建、申报、评审与命名、管理与监督、附则等6个章节。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贯穿始终,明确了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工作原则、测评指标制定基本要求和创建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应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强调创建地区和单位应对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的相应类别和各项指标内容开展工作,进一步明晰了新时代创建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的定位和要求,以更好指导基层打牢创建工作基础。

二、坚持闭环管理

创建工作实践表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要牢固树立重在平时、抓在日常的工作理念,在工作常态化、长效化上下功夫。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不仅要在争创阶段全力以赴,更要在巩固提升上持之以恒,始终走在前、作表率。《办法》从过去仅对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工作作出规定,拓展到对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监督等关键环节优化提升,通过流程重塑再造,实现工作闭环,构建了全员、全覆盖、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机制。各级示范区示范单位以及正在争创的地区和单位,只有持续在突出主线、落实主线上着力聚力,从“做得好”向“好上加好”前进,才能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改革创新、提质增效。

三、坚持从严把关

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解决部分示范区示范单位存在重形式、重“牌子”、轻实效、轻巩固的问题,杜绝个别地方出现“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等现象,确保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落实落细。《办法》通过设置科学严格的评审程序,强化示范培育、评审命名、监督管理全过程指导,着力从根本上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状况,进一步提升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含金量、公信度。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工作指导,严把质量关,推荐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广泛认可的示范典型。各个争创地区和单位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地开展创建工作,避免走入重“痕迹”、轻“效果”等形式主义误区。

四、坚持奖惩并重

进一步强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的“指挥棒”作用,树立鲜明导向,既择优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先进地区和单位予以命名,充分肯定经验成绩,又对失去示范性的已命名地区单位“亮红牌”,撤销其命名。《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撤销命名的8种情形,包括“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出现严重偏差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滑坡严重,失去示范引领作用的”,“创建工作中发生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重要事项等问题的”等,都要予以摘牌。通过强化正向激励,严格退出机制,推动示范区示范单位由“量的积累”向“质的跃升”转变,实现创建工作持续走深走实。

(作者:中南民族大学 李安辉)

(链接:https://www.neac.gov.cn/seac/xxgk/202403/1171603.shtml)

近日,国家民委印发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简称《测评指标体系》),充分体现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切实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务实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扎实推进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贯彻新精神、因应新形势、立足新基础

《测评指标体系》是对2023年初印发的试行版测评指标体系的调整优化和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最新精神,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需要。

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和在新疆听取工作汇报时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在广西考察时强调“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根本方向”。从“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拓展成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是对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要求的进一步升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需贯穿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过程,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也要牢牢把握这个根本方向,聚焦增强中华民族的共同性,与各方面工作紧密结合,切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是全国各地创建工作积极主动,进一步加强工作引导的需要。

各地对创建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有关部门的助推举措不断出台,全社会创建热情空前高涨。自2012年起,国家民委每年开展典型示范评选命名,目前已累计命名2055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在很多地方,创建工作已列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调动了各部门各方面参与民族工作的积极性,创建从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等主阵地主渠道,拓展延伸至更多行业领域、基层单元。为了顺应这一大好形势,规范、有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需要通过测评指标体系给出明确的导向和遵循。

三是主管部门对创建工作实际的把握更加精准,提升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需要。

围绕形成一套好用、管用、实用的“测评指标体系”,国家民委不断开展理论研究、持续开展实地调查。为了全面掌握创建工作情况,按照“边试边改边完善”的工作思路,全面了解2023年测评指标体系试行版实践运用情况;科学选定21个市(地、州、盟)作为测评指标体系实施个案联系点,对指标实施情况持续跟踪问效。此外,还通过实地调研、深度访谈、书面调研等方式,详细了解各地运用指标的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深入、准确地把握一线的创建实际和试行指标的运行情况,为调整优化测评指标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测评指标体系的“突出”特点

其一,更加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测评指标体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贯穿始终,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谋划和推进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根本着力点,推动工作举措围绕主线发力、资源力量围绕主线配置;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创建工作的核心任务,找准与本地本单位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创建工作的评价标准,以是否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衡量创建工作成效好坏。并把主线要求化为具体的测评内容、测评指标,“有形”可感知可操作,“有感”可体味可悟得,“有效”可发力可实践。

其二,突出深度融合。测评指标体系旨在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与创建地方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深度融合,通过创建工作引导干部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并通过选树在加强和完善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等方面突出的典型,发挥示范效应,带动一片,影响全局。

其三,突出分类指导。继续实施西部、东中部地区分类考核。西部地区测评指标适用于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贵州、云南、青海所辖区和其他省、市的自治州、自治县,其余区域与地方适用于东中部地区测评指标。在指导创建工作立足本地,基于实际的同时,在一些指标设定中注意实现东西部各有侧重,如西部地区在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方面任务更重,对东中部地区充分发挥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等机制作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创建工作主阵地主渠道乡镇、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有针对性地形成分领域指标,精准精细予以指导。

其四,突出鼓励基层实践创新。着力引导基层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做深、做细、做实。鼓励因地制宜大胆创新,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要取得显著成效。强调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面向党员干部、各界代表人士、各族群众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满意度测评。大力支持地方攻坚克难,破解改革发展中的难题,谋划硬招实招,探索有益经验做法。强调力戒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问题,坚决杜绝照搬照抄等敷衍应付的做法。

三、实现创建工作更深更优

从一定意义上讲,测评指标体系既是“说明书”又是“指挥棒”,要写好说明书,挥好指挥棒。

对标指标,用好指标。将新印发的测评指标体系作为各部门、各地方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质增效的新起点,研究指标体系的内容、把握指标体系的特点、领悟指标设定的实质,衡量创建工作与指标的对应性,扎实落实指标。

找准两端,扬长补短。各地要对照测评指标体系,立足实际,找准优势和短板,通过保持优势,补齐短板,实现创建工作的整体提升。要对照指标发现不足,实现有针对性地优化和提质。

突出主线,融得自然。深化创建工作、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不是口号,不是形式上的突出,也不是表面上的强调。而是要切切实实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在生产生活中、融入到各个领域,要以主线为标准评估政策、考量实践、评价工作。

规范创建,务实创建。要以同时印发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为依据,实现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能将创建目标、创建工作、创建进程单纯作为政绩任务,而是要作为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有力抓手、有效载体。

(作者:中央民族大学 严庆)

(链接)https://www.neac.gov.cn/seac/xxgk/202403/1171604.shtml

日前,《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切实解决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普惠金融。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十年来,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普惠金融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多层次普惠金融供给格局逐步确立,普惠金融产品服务持续优化,服务普惠金融的信用信息体系不断完善,支撑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制度更加健全,在服务国家战略、地方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已经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对普惠金融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继续做好顶层设计,明确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路径。一方面,《实施意见》是《规划》的必要延伸。《规划》实施到期后,普惠金融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有必要持续发力、补齐短板,构建高水平普惠金融体系。另一方面,《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普惠金融领域各项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实施意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等党中央工作部署,细化政策举措。《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

问: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已经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十年来,为大力推进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构建多层次供给格局。指导大中型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建立单列信贷计划、内部资源倾斜、差异化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专营机制。指导地方法人银行结合自身定位,强化普惠金融战略导向,利用人缘、地缘优势,着力服务当地小微、“三农”客户。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展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转贷款业务合作。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低收入群体人身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是持续优化产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聚焦小微企业、涉农主体、个体工商户等金融需求,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深度挖掘内外部数据信息资源,改进业务审批技术和风险管理模型,研发专属产品,合理降低服务成本,触达更多“长尾客户”。

三是丰富融资增信手段。开展“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指导银行将公共信用信息用于信贷流程。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信易贷”工作,归集整合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强化融资场景应用。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四是完善政策制度。出台存款准备金优惠、定向降准、贷款利息税收优惠、中央财政补贴等政策。构建监管评价长效机制,实施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和金融机构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不断弥补制度短板,从法律层面明确政府部门和市场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乡村振兴等职责,颁布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问:普惠金融的发展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答:十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金融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县域和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发展迅速。目前,全国银行机构网点覆盖97.9%的乡镇,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家家有账户。全国乡镇基本实现保险服务全覆盖,大病保险已覆盖12.2亿城乡居民。农业保险已覆盖农林牧渔各领域,2023年1—8月,覆盖农户1.4亿户次,提供风险保障3.7万亿元。

二是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可得性持续提升。近年来小微企业、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呈现“增量、扩面”的态势,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截至2023年8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67.7万亿元,涉农贷款余额55.0万亿元。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7.4万亿元,近五年年均增速约25%。推出利率优惠、财政贴息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原扶贫小额信贷),累计发放9600多亿元,支持2300多万户次。

三是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满意度逐步提高。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取金融服务的成本更低。2023年前8个月,全国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4.8%,较2017年累计下降3.1个百分点。金融科技的发展加速各类业务数字化转型,人民群众存款、取款、支付更方便、更快捷。保险机构聚焦重点群体,提供具有普惠性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风险保障需求。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增强。

问:《实施意见》重点强调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实施意见》重点强调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突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制度体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有效落实到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强化各级党组织作用,切实把党的领导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是强调聚焦重点领域。推动重点领域信贷服务提质增效,着力加强对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金融支持,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强化对民生领域的支持,丰富创业、助学等金融产品,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群体的服务。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服务中融入绿色低碳发展目标。

三是强调保险和资本市场的作用。重点发展农业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支持农业生产、养老需求和基本民生保障。着力增强资本市场的普惠性,促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四是有序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深化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实现数字化转型,打造健康的数字普惠金融生态。同时强调将数字普惠金融全面纳入监管。

五是重视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建设。突出强调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缓解金融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持续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融资登记等基础平台,优化信用生态环境,增强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能力,发挥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等联动效应。

六是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完善中小银行治理机制。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加快补齐规则和监管短板,提升普惠金融法治水平。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严厉打击以普惠金融名义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倡导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下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工作举措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提出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举措。下一步,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力,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一是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大信贷投放、保险保障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小微企业服务覆盖面、可得性、便利度。优化小微金融业务规则,完善服务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完善可持续的服务模式,精准匹配服务需求。

二是加大重点领域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聚焦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制造业、外贸等重点领域小微企业,倾斜金融资源,激发经营主体发展动能,促进产业升级和就业稳岗。构建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长效机制,推动政策和服务精准触达经营主体。

三是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力。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信贷质效提升系列行动,包括首贷拓展、信用贷提升和“伙伴银行”行动,面向无贷企业拓展金融服务,研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逐步建立“信贷+”的综合金融服务模式,使更多金融机构成为小微企业成长的伙伴。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差异化制度安排,适应各发展阶段、各类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服务小微企业的财产保险和服务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人身保险产品,优化服务模式。

问:金融如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

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三农”领域,更好满足其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一是强化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竞争合作的银行机构服务格局。深化银行机构内部专营机制建设,在涉农信贷审批、人员力量、信贷资源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倾斜。加强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管理。

二是保障重点领域金融投入。全力保障粮食领域信贷投入,锚定粮食生产、收储、流通、加工等重要环节,加强金融精准供给。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支持。强化对乡村产业发展、城乡融合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金融需求。强化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信贷支持。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

三是推动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持续巩固提升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强化差异化监管,定期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加强结果运用。指导银行机构拓宽涉农主体融资抵质押物范围。推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抵押、登记体制机制建设。结合乡村治理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农户信用档案覆盖面和应用场景。加快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

问:《实施意见》对完善高质量保险体系做出了什么安排?

答:《实施意见》围绕建设完善高质量保险体系,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举措:

一是建设农业保险高质量服务体系。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鼓励地方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发展新型险种。强化科技赋能,优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减灾、灾后理赔中的作用,切实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强国建设。

二是发挥普惠型人身保险保障民生作用。积极发展面向老年人、农民、新市民、低收入人口、残疾人等群体的普惠型人身保险业务。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机制,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支持发展面向县域居民的健康险和面向农户的意外险、定期寿险业务。

三是支持保险服务多样化养老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有效对接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参加人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长期领取需求。探索开发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收益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支持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

问:如何推动《实施意见》有效落实?

答:相关部门将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实施意见》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见效。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优化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央地联动,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协同发力,促进《实施意见》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二是加强监测评估。建立健全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指标体系,探索开展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评价评估。对普惠金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适时丰富完善和优化调整政策措施。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总结普惠金融工作典型经验做法,促进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本领,引导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用好金融服务,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海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评选命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0月17日经省民宗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11月8日印发全省各市、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及省民族研究所。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出台背景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是我省各级党政部门十分重视一项工作。多年来,我省坚持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与海南自贸港建设、全省美丽乡村、“千村百镇”相结合,与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产业发展创新、群众增收致富相结合,与保护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提升民族特色文化内涵相结合,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相结合,建成一大批具有民族特色风情、有效带动农民脱贫致富、山清水秀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这些村寨的建成,大大改观了海南民族地区农村的整体面貌,有效提升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居住环境,切实保护了少数民族传统建筑的原有特色,为传承弘扬海南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海南自贸港建设文化内涵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还存在定位不够明确、制度标准不够完善、评价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等突出问题,不能很好适应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

进入新时代,随着海南自贸港建设探索进入深水区,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文化需求愈发迫切。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乘势而上、加强改革,推动向规范发展、高质量发展转变。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作为保护传承发展民族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有效载体,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助推器,增进中华民族大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窗口平台,必需进一步加强规范和引导。

二、关于《办法》研制过程

省民宗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21〕37号)、《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期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18〕135号),借鉴云南、广西等多个兄弟省市经验,同时组织力量赴省内14个市县实地调研、走访座谈,形成《管理办法》初稿。经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民族界学者专家、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终形成《办法》。

三、关于《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1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是总体要求。包括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评选命名基本原则、对象范围和主要目标,强调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动态管理。

第四条是评选条件。包括规划建设、特色产业、民生保障、建筑特色、民族文化、生态环境、民族团结等7个方面。附件评分表还将7个方面量化成40余项明确具体的评选指标。

第五条是评选命名程序。主要有申报材料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估、研究审核、公示、命名等程序。

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是组织实施。主要就加强部门职能、压实各方责任、加强保障支持、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对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652036号建议的答复

管舒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五指山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展示馆”的建议》收悉。经我委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委历来重视和支持五指山市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五指山市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融入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近年来,五指山市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硕果累累,先后有11个集体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2名个人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3个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16个单位被命名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全省两个“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中心”先后落户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五指山校区)和海南省民族研究所。

作为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全省各族群众对五指山市有着深厚的民族感情。在五指山市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展示馆,不仅能赓续全省各族人民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优良传统,还能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贡献力量。今年4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海南,到五指山市水满乡毛纳村看望黎族乡亲,各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热情更加高涨。当前,五指山市正在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展示馆的建设必将为五指山市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近期,在全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五指山市委、市政府地不懈努力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展示馆已完成选址,正在开展规划和设计等工作。我委将按照工作职责,继续支持五指山市建好展示馆,将其打造成为展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成就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美好画卷的平台,指导五指山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民族工作,不断谱写五指山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篇章。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民族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6月15日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对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652036号建议的答复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民宗委政策法规监督处,吴娟  联系电话:65340305)

健全保护传承制度,提升保护传承水平
推动海南非遗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解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指出,继续做强做大有机农产品生产、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产业,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制度。省第八次党代会报告提出,传承发展好优秀传统文化、黎苗文化和海洋文化,保护和利用好东坡文化、海瑞廉政文化、“船型屋”等文化遗存,积极推进“海南热带雨林和黎族传统聚落”世界双遗产申报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认定、管理和传承所建设。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坚定文化自信的必然选择,又是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具体措施。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十八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遵循上位法,但不重复上位法,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围绕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遗这一主线,坚持立法与非遗保护精准有效衔接,坚持突出海南特色,坚持务实管用,充分吸纳和体现近年来我省非遗保护形成的一系列有效经验和做法,从完善非遗保护体系、加强非遗传承传播、促进非遗的合理利用等方面作出了有特色、针对性强、可操作的规定,推动解决非遗保护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完善制度,健全非遗保护工作体系

在上位法的制度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非遗保护工作体系:一是弥补上位法仅规定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空白,建立了我省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旅文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东坡文化、海瑞廉洁文化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进行调查,并提出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二是总结形成分类保护的实践经验,明确根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如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采取优先安排保护经费等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或者结合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代表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三是对实践中存在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支持措施不到位问题,规定县级以上旅文部门对项目保护单位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场所、保护补助费用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社会性公益活动、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与人才认定等具体措施。

二、多措并举,提升非遗传承传播水平

传承传播是扩大非遗社会影响力,提升非遗可见度,展示非遗保护工作成效,深化非遗保护意识,推动非遗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规定》突出海南特色,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发挥我省华侨华人优势,鼓励华侨华人参与非遗传承、传播、宣传和推广,加强对琼剧等起源于本省且在境外传承的非遗的研究、交流和合作,创新合作模式,联合打造特色文化品牌。二是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遗公约》,规定采取扩大原材料种植生产基地和传承体验设施建设、扩大传承人群、扶持产业发展等措施,加强对黎锦的保护和传承。三是加强政府支持传承力度,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海南特色、适宜普及推广的传统音乐、舞蹈、戏剧、体育等代表性项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建立完善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非遗馆、博物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传承体验设施等措施。四是针对我省非遗传承后继人才缺乏的问题,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组织代表性传承人等参加相关研习培训,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遗教育培训等措施,培养非遗传承人和后继人才。

三、加大支持,促进非遗利用和发展

合理利用是让文化遗产“活起来”,实现非遗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打造海南特色文化品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要手段。《规定》结合自贸港建设,做出以下规定:一是发挥自贸港贸易投资自由便利等政策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遗创作开发动漫、游戏、演艺、影视、艺术品、文化创意产品等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拓展国际市场,开展非遗相关产品和服务跨境贸易。二是结合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明确了推进非遗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公园、酒店、商场等措施。三是推动非遗保护融入乡村振兴国家战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非遗,支持建设非遗就业工坊、合作社、家庭工场等,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乡村旅游。四是支持社会各方主体参与非遗合理利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在场所提供、宣传推介、产品销售、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五是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指导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等,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手工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和著作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