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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2-06-02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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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解读

健全保护传承制度,提升保护传承水平
推动海南非遗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解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指出,继续做强做大有机农产品生产、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产业,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制度。省第八次党代会报告提出,传承发展好优秀传统文化、黎苗文化和海洋文化,保护和利用好东坡文化、海瑞廉政文化、“船型屋”等文化遗存,积极推进“海南热带雨林和黎族传统聚落”世界双遗产申报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认定、管理和传承所建设。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坚定文化自信的必然选择,又是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具体措施。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十八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遵循上位法,但不重复上位法,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围绕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遗这一主线,坚持立法与非遗保护精准有效衔接,坚持突出海南特色,坚持务实管用,充分吸纳和体现近年来我省非遗保护形成的一系列有效经验和做法,从完善非遗保护体系、加强非遗传承传播、促进非遗的合理利用等方面作出了有特色、针对性强、可操作的规定,推动解决非遗保护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完善制度,健全非遗保护工作体系

在上位法的制度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非遗保护工作体系:一是弥补上位法仅规定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空白,建立了我省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旅文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东坡文化、海瑞廉洁文化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进行调查,并提出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二是总结形成分类保护的实践经验,明确根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如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采取优先安排保护经费等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或者结合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代表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三是对实践中存在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支持措施不到位问题,规定县级以上旅文部门对项目保护单位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场所、保护补助费用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社会性公益活动、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与人才认定等具体措施。

二、多措并举,提升非遗传承传播水平

传承传播是扩大非遗社会影响力,提升非遗可见度,展示非遗保护工作成效,深化非遗保护意识,推动非遗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规定》突出海南特色,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发挥我省华侨华人优势,鼓励华侨华人参与非遗传承、传播、宣传和推广,加强对琼剧等起源于本省且在境外传承的非遗的研究、交流和合作,创新合作模式,联合打造特色文化品牌。二是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遗公约》,规定采取扩大原材料种植生产基地和传承体验设施建设、扩大传承人群、扶持产业发展等措施,加强对黎锦的保护和传承。三是加强政府支持传承力度,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海南特色、适宜普及推广的传统音乐、舞蹈、戏剧、体育等代表性项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建立完善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非遗馆、博物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传承体验设施等措施。四是针对我省非遗传承后继人才缺乏的问题,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组织代表性传承人等参加相关研习培训,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遗教育培训等措施,培养非遗传承人和后继人才。

三、加大支持,促进非遗利用和发展

合理利用是让文化遗产“活起来”,实现非遗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打造海南特色文化品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要手段。《规定》结合自贸港建设,做出以下规定:一是发挥自贸港贸易投资自由便利等政策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遗创作开发动漫、游戏、演艺、影视、艺术品、文化创意产品等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拓展国际市场,开展非遗相关产品和服务跨境贸易。二是结合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明确了推进非遗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公园、酒店、商场等措施。三是推动非遗保护融入乡村振兴国家战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非遗,支持建设非遗就业工坊、合作社、家庭工场等,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乡村旅游。四是支持社会各方主体参与非遗合理利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在场所提供、宣传推介、产品销售、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五是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指导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等,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手工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和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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