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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海南少数民族人才建设相关解读

  • 发布日期:2020-09-30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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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大力推动建立和实行省级民族工作民委委员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选好配强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地区干部,对辖内有享受民族乡政策待遇乡镇的民族散居市县,注重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扩大少数民族参政、议政渠道。根据民族地区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规划,建立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厅级少数民族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比例保持在9%左右,其中本地世居少数民族干部占厅级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为75%左右;处级少数民族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比例达到9%左右。6个自治县和五指山市、东方市领导班子(含法检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三亚市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儋州、琼海、万宁、屯昌等民族散居市县领导班子中,注重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享受民族乡待遇的少数民族聚居镇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注重培养长期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保持干部队伍合理结构。

努力拓宽少数民族人员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渠道。每年新招录(聘)的少数民族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占一定比例。注重选拔一批熟悉黎族苗族语言,留得下、用得上、有潜力、能发展的少数民族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到民族市县或民族乡镇工作。

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教育培训方式,对各个层次的少数民族干部普遍轮训一遍。每年举办1期省管少数民族干部和省管少数民族后备干部培训班。选派参加挂职锻炼、基层服务和交流任职的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不断提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确定后备干部时,少数民族干部应占有一定比例。

(二)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项目

大力开展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采取源头拓展、教育培训、实践锻炼、选拔配备等手段,培养建立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梯队。根据对口交流、出一进一、平级调动、双向选择的原则,采取上下联动、同步到位的方式,统筹组织实施省直单位与市县之间、省直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省直机关之间、市县之间,特别是少数民族市县与其他市县之间、人大政协、群团机关与党政机关之间少数民族干部的双向交流任职;不断扩宽干部挂职锻炼渠道,选派数量不少于总数三分之一的少数民族干部参加中央三部委组织的赴中央单位和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三)加大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力度。

加强民族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优化民族地区人才结构,注重培养本土人才,提高人才素质。加大对民族地区知识分子在科研项目、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动民族市县逐步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激励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高端人才高职高薪优惠政策和考核措施,吸引一批高素质人才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建功立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就业创业、各类技术人才到民族地区领办创办产业项目。

(节选《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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