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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印发《关于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琼族〔2017〕90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宗委(局)、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各高等学校,省考试局:
《关于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办法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
关于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办法
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琼发〔2015〕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30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考上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对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的奖励。
在海南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中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一)本人及父母的常住户口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镇的黎族、苗族(海南籍贯)、回族(海南籍贯)学生;
(二)本人及其父母的常住户口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镇,且父母在这些地区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本人在本县(市)初中上学至高中毕业,并在本县(市)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的其他少数民族学生。
由省考试局提供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少数民族学生名单,省教育厅通知各中学,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等材料,经市县民族、教育工作部门对少数民族学生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报省民宗委核准后给予奖励。
二、对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奖励。
在海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黎族、苗族(海南籍贯)、回族(海南籍贯)学生,经参加全国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正式录取(含保送生),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不含在职研究生),均可给予奖励。获得硕士学位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获得博士学位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2000元。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等材料,经市县民族、教育工作部门对少数民族学生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报省民宗委核准后给予奖励。
三、省民宗委每年10月底前,将受奖者及奖励标准等情况公示确认后,将奖励款拨付至各市县民族工作部门,由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发放到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大学学生、硕士毕业生、博士毕业生账户上。
四、在奖励少数民族大学生、硕士毕业生、博士毕业生的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者,除追回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所称的民族地区是指琼中、保亭、白沙、陵水、乐东、昌江等6个民族自治县和三亚、五指山、东方3个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的市;少数民族聚居镇是指依照规定享受民族乡待遇的儋州市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万宁市长丰镇、礼纪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琼海市会山镇和屯昌县南坤镇。
六、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17年12月31日前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奖励标准仍按《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鼓励琼籍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和攻读研究生的办法的通知》(琼族〔2003〕16号)文件执行。具体事宜由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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