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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两部民族区域地方性法规条例获批

  • 发布日期:2018-10-2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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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通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若干规定》和《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1月7日,该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针对饮水安全问题作出了《关于提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若干规定(草案)〉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政府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制度、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分区保护制度、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安全巡查制度、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等,并将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中,提出了更严格的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性行为,健全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同时还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工作。

  2月26日,该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了《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新《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养护问题,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针对过去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与养护现象,新《条例》明确了自治县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规划、建设、养护的日常工作,村委会协助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同时《条例》也明晰了“车辆在农村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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