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登记号:QSF—2015—240001)

索引号:00817455-8/2021-66929 分  类: 发文机关: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1-04-02 文 号: 发布日期:2021-04-02 主题词: 时效性:

海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登记号:QSF—2015—240001)


海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备案登记号:QSF—2015—240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和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是指中央、省级、市县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市县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计划,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筛选、公示、申报,配合市县民宗部门做好年度资金项目计划编制、项目的组织实施等。
    省民宗部门负责拟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市县民宗部门编制年度资金项目计划,指导、监督检查市县资金项目实施,
    组织省本级项目实施,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市县民宗部门负责项目调研、论证、申报、实施、管理、验收,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及实施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市县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自评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省民宗部门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上级和本级财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上级和本级财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安排及资金实施范围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及资金实施范围:
    (一)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危房等;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
    (四)建设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镇)和发展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五)可适当用于民族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传统文化研究开发与传承、医药卫生、生态保护、民族团结等方面。

第三章 项目申报、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 资金项目由下至上逐级申报,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合作社)提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实际选定。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对申报的资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按轻重缓急原则对项目进行筛选,经公示无异议后,连同项目申报材料,向市县民宗部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论证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情况简介、项目概况及背景、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及组织管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内容。
    (二)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项目申请明细说明(含项目实施方式、步骤、资金概算等内容)。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市县民宗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年度扶持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应严格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从申报项目中选择。
    市县民宗部门应对拟安排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重点考察项目是否符合项目实施范围;是否具备当年开工建设条件;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真实,资金概算是否合理;项目申报要件及材料是否完备等内容。民宗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考察结果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和审核。
    经征求本级发改、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意见后,根据本年度资金规模编制年度资金项目计划(资金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效益估算等内容),上报市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研究并审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计划。
    第九条 市县民宗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资金下达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分别报送省民宗委、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行“二级公示”制度,实施部门应按规定对资金项目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一)市县行政部门公示。市县民宗部门及项目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应采用报刊、网络或公共场所公示栏等多种宣传媒介,将审批确定的资金项目名称、资金规模、实施地点、效益估算、建设规模及标准、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村级公示。直接扶持到户资金,要在项目实施行政村、自然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等其他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按程序逐级上报,由市县民宗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就调整事项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按规定进行公示。
    市县民宗、财政部门应当将调整后的资金项目联合报送省民宗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市县民宗部门根据本市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在完善有关程序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基础设施类合同应包括工程量、投资预算控制、工期、质量标准等内容。特色产业类项目合同应约定扶持农户数量、产业实施、扶持方式等内容。部分产业项目可视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滚动发展扶持等项目内容作出说明。项目实施应严格按合同内容进行。市县民宗部门可视项目实施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依法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招投标,聘请监理公司监督项目建设质量等。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特色产业及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民宗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以及项目法人负责制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基础设施建设类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在进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直接指定、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等行为。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扶持项目,采购价格应参考当地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定期提供的市场调查参考价格和市场平均价格(不含调运卸装等相关费用),同等条件下依照质量择优、价格择低的原则采购,严禁采购假冒伪劣物资。
    未纳入公开招投标的,按本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民宗部门应定期(一般为每月报送)向省民宗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五条 各级民宗部门和市县政府应当建立资金项目监督机制,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措施。省、市县民宗部门应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指导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加强基础设施项目预算、监理、建设、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对特色产业项目物资采购发放等关键节点进行核查,确保项目的实施质量。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完工后,由市县民宗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验收。参与项目验收相关部门(单位)由各市县政府根据部门(单位)职责确定。各市县民宗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将验收情况报省民宗部门备案,并做好项目移交等相关工作。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对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开展验收,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方案或合同完成;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拨付、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内容。
    特色产业项目验收应包括项目受益主体是否真实、项目实施过程是否规范、物资发放领取凭证是否真实完整等内容。
    验收人员根据所在部门职责,各负其责,通过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手段,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评价。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人员签字盖章认可。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再次验收。
    第十七条 市县民宗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收集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合同、账册、物资发放凭据、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各类重要资料,做到一项一档,分类保存。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由省民宗会同省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主要是围绕资金项目完工率、项目规范实施管理、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进行通报,并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和民宗部门要主动配合省级审计、民宗、财政等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严格监管资金使用,规范项目实施。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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