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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荐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7-zj/2016-13944 分  类:民族、宗教 发文机关: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6-08-03 文 号: 发布日期:2016-08-03 主题词: 时效性: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荐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民宗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培养和树立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示范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国家民委定于今年评审命名“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我省分配推荐名额为4个。为做好组织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型

  1.示范县(市、区);

  2.示范乡镇(街道);

  3.示范社区;

  4.示范机关(事业)单位;

  5.示范企业;

  6.示范学校;

  7.示范村组;

  8.示范宗教活动场所;

  9.示范新社会组织。

  二、推荐要求

  1.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2.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的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进行推荐。

  3.推荐为创建活动示范县的,须创建有全国、全省的示范机关、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学校等单位。

  4.示范单位由市(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组织推荐审核报省民宗委。

  5.已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不在推荐范围。

  三、报送要求

  推荐采取自愿原则,无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不推荐。有意推荐的请务必于2016810前将以下材料(3份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报送省民宗委:

  1.开展创建活动制定出台的指导性意见;

  2.开展创建活动制定的实施方案;

  3.保障创建工作建立工作(领导)机制文件;

  4.《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5.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6.推荐示范单位数码相片(高清数码,大小在3M以上。)

  请认真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工作,我委将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测评指标体系对参评单位进行考察和测评,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将取消此次评选资格。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杰、吴娟  

  电话:0898-65340305  

  邮箱:mzwzcfgc135@163.com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民宗委

  

  附件: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docx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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