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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民宗委(局),驻琼各部队政治部:
2015年全省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六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召开以后,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琼发〔2015〕4号)。我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涌现出很多好的典型,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培养和树立我省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定于今年评审命名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单位评审命名类型
主要面向基层,推荐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机关、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企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村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军(警)营。
二、命名数量及推荐名额分配
本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命名数量不超过50个。推荐名额分配原则如下:
(一)民族市县各推荐4个,有民族乡镇的市县各推荐3个,其他市县各推荐2个。
(二)驻琼各部队各推荐2个。
具体见《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推荐条件
被推荐单位要充分体现典型性和代表性,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得力。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建立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创建活动的规划和措施,建立和完善了机制体制;落实了目标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并将创建活动绩效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把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列入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通过督查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创建活动的发展;开展创建活动的经费和条件得到保障。
(二)创建活动的形式丰富多样并不断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性强,效果明显;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使创建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在有效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工作的同时,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开展。
(三)创建活动效果显著。把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促进了各族群众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深入推进思想道德建设,开展科学文化素质教育,提升了当地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建立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处置机制,没有发生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
四、推荐要求
(一)严格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族〔2013〕46号)中的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进行推荐和评审。
(二)各市县示范单位的推荐工作,由民族工作部门承担,并经市县人民政府盖章审核确认;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边防由各部队基层单位推荐,并经各部队政治部审核确认。
(三)已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五、报送要求
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共同组成示范单位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民宗委承担具体工作。请各单位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2份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报送省民宗委:
1.开展创建活动制定出台的指导性意见;
2.开展创建活动制定的实施方案;
3.保障创建工作建立工作(领导)机制文件;
4.《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见附件)。
5.推荐示范单位数码相片(高清数码,大小在3M以上。)
请认真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将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测评指标体系对参评单位进行考察和测评(具体时间另文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将取消此次评选资格。
联系人:刘杰 电话:65340305 邮箱:8990115@qq.com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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