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各市、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将民族成份变更确认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省户籍居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由各市、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户政)部门予以变更登记。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省户籍居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统一使用《海南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确认审批表》,原《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一》《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二》不再使用。
三、根据审批权限的调整,关于公民民族成份的认定工作由各市、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负责办理。
四、各市、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应当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工作,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五、各市、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每半年将本行政辖区内的民族成份变更确认审批情况、民族成份认定情况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
六、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将采取随机检查、抽查的形式对各市、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七、本通知印发后,之前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省公安厅下发的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遵照本通知执行。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公安厅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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