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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评选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通知

索引号:00817455-8/2019-33788 分  类: 发文机关: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9-12-05 文 号: 发布日期:2019-12-05 主题词: 时效性: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评选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通知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文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琼族〔201971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推荐评选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

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拟于2020年初召开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做好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省委七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认真总结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表彰新涌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事迹,以时代楷模引领全省各族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进“五个认同”,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全省各族群众,为推动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各市、县、自治县,省直各部门,驻琼各部队参照设立机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确保推荐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三、表彰范围及名额分配

表彰范围主要是2015年以来,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各市、县、自治县,省直各部门,驻琼各部队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申报计划表》。

四、评选条件

被评选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认同,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和海南自贸区(港)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工作,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五、评选原则

(一)推荐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民族地区、艰苦地区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重点地区倾斜;

(三)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名额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民族工作系统名额不超过模范集体和个人总数的10%

(四)推荐人选中应充分考虑民族成份的代表性,应有世居少数民族黎族、苗族、回族代表,妇女代表应有一定数量比例;

(五)已获得表彰又作出新的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

(六)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可优先推荐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七)已荣获国务院2019年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六、评选程序及工作进度安排

(一)推荐。各市、县、自治县,省直各部门,驻琼各部队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拟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请务必于1225日前将拟推荐对象的有关材料报送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监督处。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如下:

1. 《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一式3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2. 《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3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3.模范事迹简要介绍(200字左右)和模范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电子版);

4.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附件4,一式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5.《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附件5,一式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6.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人员征求意见表》(附件6,一式3份,纸质版);

    7.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7,一式3份,纸质版);

    8.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8,一式3份,纸质版);

上述表格可复印或登录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下载,地址:http://smzw.hainan.gov.cn/smzw/。材料报送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楼一楼西厅135室。   

(二)初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县、自治县,省直各部门,驻琼各部队推荐名单进行初审。

(三)复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拟表彰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在省政府网站、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和《海南日报》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七、奖励办法

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由省政府授予“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产生的模范个人由省政府授予“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给予奖金奖励。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 想  65340305  65393819(传真) 15108949291

赵 浩  65340305  65393819(传真) 15091996308

附件:1.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申报计划表

2.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

3.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

4.海南省民族团结诶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

5.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

6.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人员征求意见表

7.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8.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124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驻琼部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中央国家机关驻琼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民主党派省委,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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