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索引号:00817387-zj/2018-00047 分  类: 发文机关:省民族宗教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8-10-22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06-15 主题词: 时效性: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族事务管理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省民宗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信息发布,在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省民宗委要求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省民宗委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省民宗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专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省民宗委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民宗委机关各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省民宗委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众安全,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省民宗委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属性。 

第九条 省民宗委主动公开信息为: 

(一)委领导简介、机构设置、职能职责、联系方式; 

(二)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部门计划、规划; 

(四)全省民宗新闻动态咨询; 

(五)公务员考录,人事管理; 

(六)行政审批工作事项; 

(七)部门项目建设信息; 

(八)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事项; 

(九)统计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省民宗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公开属性的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为本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省民宗委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 

第十三条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省民宗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方式是省民宗委政府网站(http://smzw.hainan.gov.cn/)。 

第十五条 省民宗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省民宗委应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民宗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 省民宗委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省民宗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 省民宗委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直接答复的应当即答复;如不能直接答复,应及时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各业务处室收到转来的申请,属于本处室受理范围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报经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省民宗委受理的申请公开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要求提供的,可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民宗委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省民宗委办公室和委纪检组、委办公室对各业务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委纪检组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民宗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委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信息中心负责对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定期通报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民宗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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