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公布《海南省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备案审查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出新要求。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省委八届五次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工作。2024年8月,国务院颁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相关的备案审查制度。
2024年12月,省司法厅启动《办法》立法工作,同年12月底起草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共收到海口市、三亚市政府9条意见建议,经研究,采纳3条,未采纳6条,再作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初稿)》。4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四个有规章制定权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草案不分章节,共三十六条,主要从备案、审查、处理、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明确备案要求。规定有规章制定权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省政府备案,径送省政府法制机构,并对备案材料提出要求。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的规章目录,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章目录和规章制定工作情况报省政府法制机构。
二是明确审查方式。规定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加强主动审查,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质量和效率。明确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联合审查和专项审查的情形和有关要求。
三是明确审查重点。规定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规定是否适当、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是否违背法定程序等内容。
四是明确纠错方式。规定规章存在与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不合法或者明显不适当问题的,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明确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发函督促、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进行纠错。
五是建立工作机制。规定建立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规章清理。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和委托研究机制,发挥专家学者专业支持和智力支撑。建立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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