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林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实施林长制推动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护绿”“扩绿”“管绿”“兴绿”等“四绿”任务。
《规定》从组织体系、主要任务、林长职责、运行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推深做实林长制。针对我省部分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存在跨市县分布的情况,且不同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因管理权限不同,可能会出现林长设置缺位的问题,《规定》明确了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实行分区(片)负责制,设副总林长,并根据需要划定各级林长责任区。
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四绿”任务中,我省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高森林、湿地、草地质量,加强森林经营监督管理,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发展林业产业,壮大林业优势特色产业,推动林业碳汇交易,发展绿色富民经济。《规定》厘清了各级林长的职责边界,解决了当前执行中林长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形成了“省级林长抓统筹、市县林长抓协调、乡镇林长抓落地、村级林长抓源头”的工作格局。
《规定》还明确了“园”“地”融合与林长制有机结合,对涉及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各级林长作出分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长制实施活动,设立社会公益性监督员,鼓励志愿者服务,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林业资源的工作合力。(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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