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解读回应 > 回应关切

[解读]《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4-11-25 12:23
  • 来源:

一、背景与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海南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其能够高效、透明地支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以期为我省少数民族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从而促进海南省的民族团结与繁荣。

二、资金定义与支持重点

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新时代我省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设立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推广民族传统文化

用于举办海南黎族苗族传统节日“三月三”等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出。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推广和传承,包括民族语言、文字、历史、文化、艺术、体育、医药等领域的宣传推广、传承与保护项目。

(二)奖励少数民族学生

用于奖励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奖励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少数民族学生考取“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全日制毕业研究生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族〔2022〕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活动  

用于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宣传等活动,支持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开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活动,支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和教育基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支持构筑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环境和社区结构的项目,支持促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活动。

(四)推进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

用于支持制定民族地区区域共同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实施纲要,支持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智库建设以及各项基础性、专项性课题研究。支持民族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和活化利用、民族特色村寨宣传推介和旅游产品路线研究设计等。支持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保护以及创新融合发展。

三、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民委共同管理。省民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筛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分配下达和监督工作。在资金分配方面,将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运作和高效使用。

四、监督与绩效管理

为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办法》强化了监督与绩效管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民族事务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将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同时,《办法》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追回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等。此外,《办法》还强调了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其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实施时间与有效期

《办法》自2024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网站管理: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65342356 传真:0898-65306602

廉政举报电话:0898-65377126

琼ICP备05000041号

网站标识码 :4600000006

琼公网安备:46010802000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