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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7条措施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

  • 发布日期:2020-04-02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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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青海省委、省政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决战脱贫攻坚的部署要求,日前青海省扶贫开发局会、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银保监局就支持受疫情影响贫困劳动力就业及发展到户产业保收入制定出台七条政策措施。


鼓励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


在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4月至7月,下同),贫困劳动力将通过劳务经纪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劳务输出至各类企业(包括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对于参加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的将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各类企业(包括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开展职业中介服务


围绕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免费推荐贫困劳动力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按照每人15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发放返岗务工交通补贴


在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劳务经纪人等有组织的返岗复工,跨区域转移就业的,按照实际交通费用由县级政府给予补贴。


设置村级临时公益性岗位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在推进村级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在全省4146个行政村中每村增设4个防疫消毒、巡查值守、宣传疏导等临时性公益岗位,重点安排贫困户和低收入户中的弱劳动力,并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岗位工资。


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


对2020年1月1日后贷款到期(含续贷、展期)的,可适当延长到期还款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展生产有新的贷款需求,必须做到应贷尽贷,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对贫困户发展生产需借用互助资金的,在2020年内可将借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4万元,借款占用费可在原有规定基础上下降1个百分点。


支持低收入户发展生产


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2019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且有意愿发展生产需要资金支持的低收入农牧户,可参照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给予1年期3万元以下的小额信贷支持,并按照同期基准利率予以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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