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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预算支出询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日期:2023-05-1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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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预算支出询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执行服务和预算支出,提高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明确“谁经办谁负责”的分工责任制,强化对财政预算支出的监督机制,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询价项目适用范围

(一)单批(单价)1万元以上(含)至200万元以下(不含)的购买货物项目。

(二)单批(单项)1万元以上(含)至200万元以下(不含)的购买服务项目。

(三)常规性办公用品、耗材、租赁等与我委签订半年以上协议期限的供货、服务的项目。

由我委自行组织的会议、培训不列入询价范围,按标准支出;在政府采购网采购的商品,不列入询价范围。

第三条  询价小组人员组成

询价小组人员由项目责任处室、办公室和其他业务处室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询价工作由项目责任处室牵头负责,办公室协调安排相关处室配合参与询价工作。

第四条  询价流程和办法

(一)各处室根据年度预算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详细预算,并对采购项目提出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等,经办公室审核,提交分管委领导审定。

(二)经分管委领导审定同意后,处室主要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的要求,确定成立不少于3人的询价小组,并指定负责人组织实施询价工作。

(三)询价小组确定后,由询价小组从合法合规的供货商或有资质的服务单位中选择不少于三家供货商或服务单位,作为候选供货商或服务单位,以单位名义与供货商或服务单位取得联系,发出询价书。

(四)供货商或服务单位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加盖公章报出供货或服务价格。询价小组收到报价后,不再接受报价更改。

(五)询价小组根据被询价供货商或服务单位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评估,主要是对货物的质量、价格、技术含量、行业资质、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做出书面评价意见。

(六)询价小组做出书面评价意见后,应先报告本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处室主要负责人作出意见后,经办公室审核,再呈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七)询价项目金额1万元以上(含),3万元以下(含)由分管委领导审定;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由分管委领导审定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提交委务会议审议;20万元以上由分管委领导审定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提交委党组会议审议。

第五条  检查验收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处室应加强检查,严格按询价标准执行。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责任处室负责验收(检查验收的依据一般为采购协议),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做出评估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10月22日印发的《海南省民宗委预算支出询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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