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对《民族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通知》(琼信联办字﹝2020﹞16号)要求,根据我委机构改革后职能发生变化的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民族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9月29日至10月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一)电子邮件:2451659009@qq.com
(二)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156室,邮编570206(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0898-65373235
(四)传真:0898-65371659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8日
民族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试行)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族事务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1 |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考生资格确认 |
2 |
民族成份变更确认 |
2.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令第1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海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
(二)民族事务部门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2.法定途径
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等。
(三)民族事务部门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对单位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
2.法定途径
内部申诉、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四)民族事务部门聘用临时性用工的劳动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
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民族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民族事务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民族事务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民族事务部门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
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民族事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民族事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民族事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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