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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的有关规定

  • 发布日期:2018-10-22 17:19
  • 来源: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近日,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就有关规定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为保障公民正确表达自己民族成分的权利,经民族识别,国家确认了56个民族。民族成分成为我国公民身份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对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及变更有一系列明确规定。早在1990年,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就出台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和登记管理,是民族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如,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地处偏远,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少数民族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整体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逐步改变这一状况,国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规定了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然而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出现了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民族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分的现象。这违背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民族团结。为制止违规变更民族成分现象,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于2009年4月2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通知》体现的主要原则

  《通知》重申了我国确定公民民族成分的一贯原则,并就制止违规变更民族成分、严格审核考生民族成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通知》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审批原则;二是规范审批程序原则;三是加强对考生民族成分的审核原则;四是对违规者进行查处原则。

  三、公民民族成分的变更条件和依据

  《通知》重申: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须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办理。

  四、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的审批程序

  变更民族成分的审批权限确定为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即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五、重点加强对考生民族成分的审核,违规者将被严肃查处。

  在招生时,要对考生少数民族成分加以确认。《通知》要求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的考生报名点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审核,如发现考生填报的民族成分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可转由相关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证部门认定。

  对违规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取消学籍。对在有关问题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将考生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个别考生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分的现象。这种行为违背了党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时填写的民族成分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三、考生民族成分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考生少数民族成分的审核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的考生报名点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四、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分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五、各级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监督到位。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实维护民族政策的严肃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考生民族成分确认工作明确到部门,落实到人员,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将考生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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