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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评选命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省民族研究所:
《海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评选命名办法(试行)》已经委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评选命名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21〕37号)、《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期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18〕13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由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组织评选命名,评选和命名对象为全省范围内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和自然村。评选命名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命名的数量由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海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评选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海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合理科学。村寨建设规划合理,严格执行村庄建设规划和农村住房规划报建审批制度,各项建设符合规划与法规规定。能有力体现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和当地的地域特点、资源优势、民族文化和生活习俗。被授予国家级或省级美丽乡村荣誉称号的,可以酌情加分。
(二)产业发展兴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在乡村旅游、自然生态、农林牧渔业等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实体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能有力增强村寨自身造血功能,保障村寨建设持续发展。村寨居民收入达到或接近所在市、县、自治县平均水平,成为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样板。产业优势突出、“一村一品”成效显著、乡村旅游带动发展作用明显、人均收入达到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以上的,可以酌情加分。
(三)民生保障良好。村民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和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比较健全。村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良好,主干道路通达硬化,广播电视、光纤和移动网络全覆盖。
(四)建筑特色鲜明。注重对民族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既要符合《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DBJ 46-40-2016)要求,又要突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全村建筑风格整体协调,建筑应彰显民族风情、民族特色和民族文化。村内无危房及严重破、损、残建筑,无乱搭乱建现象。
(五)民族文化繁荣。积极实施农民文体健身工程,有文化室(农村书屋)、广播室、篮球场等文化体育场地和设施。注重开展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积极开展民族节庆活动。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地质遗迹、祠堂、公庙、古树名木等自然遗存和文化遗迹保护完好的,可以酌情加分。被授予国家级或省级历史文化名村荣誉称号的,可以酌情加分。
(六)生态环境优美。符合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下功夫,推动民族地区生态优势转化成为发展优势。农村垃圾分类成效显著、积极采用清洁能源,形成集约环保生产生活方式的,可以酌情加分。
(七)民族团结和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立民主自治组织,综合治理良好。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民族团结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广泛开展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大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被授予国家级或省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等荣誉称号的,可以酌情加分。
第五条 海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评选命名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海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评选条件的行政村和自然村,逐级向所在市、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对村寨进行检查初评,由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报推荐。
申报材料包括村寨基本情况、近三年来工作情况总结、村寨建设成效图片和影像资料、推荐材料、规划建设和所获荣誉证明文件等。
(二)评选。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点开展实地调研和评估。专家组参照评选标准,提出评审意见。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拟定入选名单。
(三)公示。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官方网站公示拟命名的海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报备。公示期满后,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将拟命名的海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单报备省委统战部。
(五)命名。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发布命名公告,颁发牌匾。
第六条 被命名的海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评选。未列入海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单的,不得推荐为全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第七条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已获命名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暗访、复查等方式“回头看”,每2年复查一次,发现问题的将亮牌警示提出整改意见。两次整改不合格的,经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研究后,撤销命名称号。
第八条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命名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在工作指导、宣传推广、项目建设上予以支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重点支持和指导,并积极协调村寨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村寨的投入和支持。
第九条 海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村寨中长期保护与发展规划,完善领导机制、加强资金整合和经费补助、提升建设质量、保持民族特色,促进村寨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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