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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变更民族成份有关工作的通知
备案登记号:QSF—2015—240002
各市县民宗委(局)、公安局:
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现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将《办法》实施后我省变更民族成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二、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
(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
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权限
(一)县级市、县和自治县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宗委(局)初审,省民宗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予以变更登记。
(二)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宗委(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户政)部门予以变更登记。市民宗委(局)每半年将本行政辖区内的民族成份变更申请情况向省民宗委备案。
(三)三沙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工作,暂由省民宗委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予以变更登记。
四、关于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程序
(一)县级市、县和自治县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程序
1.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一》(一式三份)提交户籍所在地县(市)民宗委(局)。
2.县(市)民宗委(局)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将申请材料的复印件(须由单位负责人签注“此件与原件相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一》邮寄至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邮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省民宗委135室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65340305)。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市)民宗委(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3.省民宗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并反馈县(市)民宗委(局)。
4.县(市)民宗委(局)应当自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申请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市)公安局。
5.县(市)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二)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程序
1.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二》(一式两份)提交至户口所在地市民宗委(局)。
2.市民宗委(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申请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市(区)公安(分)局。
3.市(区)公安(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三)三沙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程序
1.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二》(一式两份)提交省民宗委。
2.省民宗委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申请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市(区)公安(分)局。
3. 市(区)公安(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五、其他说明
(一)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二)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登记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市、县(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办理民族成份更正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变更民族成份审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对于违法、违规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地要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将《办法》和本通知张贴在单位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并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以便群众及时知悉有关政策。
(三)各地要及时组织负责审核有关同志学习《办法》,理解《办法》的新规定和新精神,确保《办法》在当地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公安厅
201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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