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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6-15 11:00
  • 来源: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推荐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琼族办(2020)19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民族事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大力培养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定于今年命名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数量及范围


    (一)三亚市、东方市、五指山市和乐东等六个自治县各推荐辖区内2-3个示范区示范单位,其他市县各推荐辖区内1个示范区示范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各推荐本系统1个示范单位。
    (二)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三)2015年以来被命名为全国或全省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和2015年以来被评为全国或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的单位不再参加本次命名。


二、推荐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开展推荐工作。
    (二)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的原则,择优推荐。
    (三)各市、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推荐,在本地区、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并经本地区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本部门党组审核同意后报送。


三、材料报送


    (一)《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表》。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要突出重点,聚焦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及取得的实际成效;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以仿宋小四号字体、A4纸单面打印装订,可加页。
    (二)工作经验材料。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重点介绍主要举措、亮点工作、主要成效、典型经验,要求主旨鲜明、结构紧凑、表述严谨,避免简单罗列、泛泛而谈;主标题要突出创建主题和工作特点,“**地区/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材料”可作为副标题;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正文以仿宋小三号字体、A4纸单面打印装订。
    (三)工作图片。图片要紧扣创建主题、真实生动,并作简要说明,避免工作合影摆拍或视察调研类照片;每个候选单位提交2-3张,相机原图无像素要求,网络下载图片规格须在1MB以上。
    (四)公示无异议的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须由推荐市、县、自治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直各有关单位党委(组)审核同意后于2020年6月19日前函送省民宗委。纸质版一式两份邮寄至省民宗委政策法规监督处;电子版发送至省民宗委政策法规监督处邮箱,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地区/单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材料”。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民宗委政策法规监督处  赵浩65340305 15091996308;吴娟 65340305 18689930913。
    邮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135室。
    电子邮箱:mzwzcfgc135@163.com。

附件:

附件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表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中共海南省委统战部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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