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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民宗委(局):
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国家民委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民委定于今年评审命名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全国计划命名60个左右。为做好组织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型
具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功能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场所。
二、推荐要求
1.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2.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推荐。
3.教育基地由市(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组织推荐审核报省民宗委。
4.已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不在推荐范围。
三、评选条件
1.能体现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各族人民之间的亲密关系,有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具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
3.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报送要求
推荐采取自愿原则,无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不推荐。有意推荐的请务必于2016年8月12日前将以下材料(3份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报送省民宗委:
1.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
2.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及内容;
3.推荐教育基地对大、中、小学校集体、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给予优惠的办法,基地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的办法;
4.《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审批表》;
5.2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6.推荐教育基地数码相片(高清数码图片5-10张,大小在3M以上。至少有1张为基地主体正面照片。)
请认真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工作,我委将严格按照《办法》对参评单位进行考察和测评,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将取消此次评选资格。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杰、吴娟
电话:0898-65340305
邮箱:mzwzcfgc135@163.com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民宗委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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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网站管理: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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