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各相关市、自治县民族事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县)级城市支行:
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进一步发挥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66号)和《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民贸民品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23〕63号),省民宗委、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制定了《海南省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2023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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