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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荐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通知

索引号:00817387-zj/2016-13942 分  类:民族、宗教 发文机关: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6-08-03 文 号: 发布日期:2016-08-03 主题词: 时效性: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荐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民宗委(局):

  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国家民委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民委定于今年评审命名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全国计划命名60个左右。为做好组织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型

  具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功能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场所。

  二、推荐要求

  1.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2.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推荐。

  3.教育基地由市(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组织推荐审核报省民宗委。

  4.已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不在推荐范围。

  三、评选条件

  1.能体现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各族人民之间的亲密关系,有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具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

  3.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报送要求

  推荐采取自愿原则,无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不推荐。有意推荐的请务必于2016812前将以下材料(3份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报送省民宗委:

  1.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

  2.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及内容;

  3.推荐教育基地对大、中、小学校集体、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给予优惠的办法,基地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的办法

  4.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审批表》;

  5.2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6.推荐教育基地数码相片(高清数码图片5-10张,大小在3M以上。至少有1张为基地主体正面照片。)

  请认真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工作,我委将严格按照《办法》对参评单位进行考察和测评,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将取消此次评选资格。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杰、吴娟  

  电话:0898-65340305  

  邮箱:mzwzcfgc135@163.com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民宗委

  

  附件: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审批表.docx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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